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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笔谈】倡导“结合中国人群肥胖特点,制订个性化的减重策略”—深度解读《临床肥胖的定义与诊断标准》

          2025-08-07   浏览:38

2025年1月, Lancet Diabetes Endocrinol杂志发表了《临床肥胖的定义与诊断标准》一文,该文由来自全球不同地区和不同专业(内分泌学、内科学、减肥和代谢外科、儿科学、营养学、心理学、初级保健、胃肠病学、心血管病学、分子生物学和公共卫生学)的58位专家通过多轮调查和讨论,形成共识,撰写而成,全文42页,包括197篇参考文献 [ 1 ] 。笔者系统研读全文及部分参考文献,并结合国内外近期发表的有关文献和个人临床实践,对其进行摘要解读。

一、肥胖是一种疾病吗?

早在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便已将肥胖列入疾病范畴。近些年国内外的部分学术团体和专家也将肥胖视为一种疾病,更认为其与代谢性疾病密切相关 [ 2 , 3 , 4 , 5 ] 。但是,将肥胖列入疾病范畴尚有争议。将肥胖定义为一种疾病对临床实践、公共卫生和社会都有深远的影响。

1.支持肥胖列入疾病范畴的主要论点:肥胖有明确的致病机制(如炎症、激素失衡、食欲或饱腹感调节的改变以及胰岛素抵抗);肥胖患者的死亡风险增加;尽管接受了治疗,但肥胖仍持续存在或减重后容易复发;过度肥胖损害健康并与许多疾病有关,重度肥胖可以直接引起一些并发症。除了普遍存在的与体重相关的社会污名外,肥胖者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也面临着巨大障碍。正式承认肥胖是一种独立的疾病,有可能为这种疾病提供更强的医学和文化合法性,增加有需要的肥胖群体获得医疗护理的机会,减少社会污名。

2.不支持肥胖列入疾病范畴的主要论点:目前肥胖的诊断基于体重指数(body mass index,BMI)[BMI=体重(kg)/身高2(m2)]。不同人种、地区及年龄群体中,基于BMI的肥胖诊断标准与严重程度分级存在显著差异。欧美人群以BMI>30.0 kg/m2作为肥胖界定值,其BMI阈值体系通常用于肥胖严重程度分层(1级肥胖BMI为30.0~34.9 kg/m2,2级为35.0~39.9 kg/m2,3级为≥40.0 kg/m2),该分级标准不仅是临床确定治疗干预适应证的依据,也会影响肥胖相关治疗的保险覆盖范围。亚洲人群的肥胖诊断阈值则设定为BMI≥27.5 kg/m2。在我国,《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明确规定:成年人群BMI<18.5 kg/m2为低体重,18.5 kg/m2≤BMI<24.0 kg/m2为正常体重,24.0 kg/m2≤BMI<28.0 kg/m2为超重,BMI≥28.0 kg/m2诊断为肥胖症 [ 3 ] 。然而,根据目前的定义,一些BMI水平等于或高于传统肥胖阈值的人并没有过多的脂肪组织(如运动员和体内肌肉组织含量高的人群),也就是没有实质性的肥胖;许多过度肥胖的人没有明显的持续疾病体征。BMI作为单一指标未能全面涵盖个体健康信息,尤其无法精准反映人体脂肪的分布特征。基于BMI检测界定肥胖的方法,可能因诊断偏差导致疾病性肥胖的过度诊断或漏诊问题,进而引发药物、技术及手术等医疗资源的不合理使用。这不仅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更在临床实践、经济运行及政策制定等层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此外,将肥胖单纯定义为疾病的界定方式,还可能对患病个体及社会整体的健康认知与价值导向造成潜在不良影响。

这场争论揭示了肥胖概念化过程中一个关键的缺失部分:由于肥胖直接引起的疾病尚未确定,肥胖缺乏精确的临床特征。

3.制定该诊断标准的专家委员会达成的共识:(1)肥胖的特征是体内脂肪过多;(2)基于BMI指标诊断的肥胖可能存在对肥胖疾病过度诊断或漏诊;(3)诊断肥胖不能仅仅依靠BMI,还需要其他测量指标帮助明确是否存在体内脂肪过多,如腰围、腰臀比、腰高比或直接测量的体内脂肪。

4.明确体内脂肪异常蓄积是界定肥胖的核心标准:肥胖可进一步划分为亚临床肥胖与临床肥胖。这种分级方式精准区分了两类状态:亚临床肥胖指存在潜在健康风险的脂肪蓄积,临床肥胖则为已伴随相关疾病的脂肪代谢紊乱。从干预策略来看,亚临床肥胖侧重以预防为主的健康管理,临床肥胖则需采取针对性的疾病治疗措施 [ 1 ] 。这一分类体系不仅为临床诊断与治疗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医保政策的精准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5.临床肥胖的界定与管理规范:是指在肥胖基础上伴发肥胖相关或直接由肥胖引发的并发症,例如合并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脂肪肝等,或因肥胖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与行动功能下降。作为明确的疾病范畴,临床肥胖需实施系统性治疗,涵盖生活方式干预、药物治疗及代谢性手术等。在诊断临床肥胖时,需首先排除其他疾病导致的继发性肥胖,常见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皮质醇增多症,以及药物诱导的肥胖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BMI>40.0 kg/m2的患者,可直接确诊为临床肥胖——大量研究证据表明,重度肥胖本身即可直接引发肝脏、心脏、肺、肾脏及肌肉骨骼系统等多组织器官的结构与功能损伤,形成客观的疾病状态。因此,临床肥胖的治疗适应证界定及医疗保险覆盖,不应以合并其他疾病为前提条件。

6.亚临床肥胖的医学界定与管理规范:亚临床肥胖是指个体存在明确肥胖体征,但尚未合并其他疾病,且未出现由肥胖导致的生活自理能力或行动功能下降的状态。这一阶段有向临床肥胖及肥胖相关疾病进展的潜在风险,但其本身尚不构成疾病诊断,通常无需药物或手术干预。对于亚临床肥胖需要分级管理,具体如下。(1)低风险人群:若亚临床肥胖者进展为临床肥胖或其他疾病的风险较低,建议以定期健康监测与健康咨询作为主要管理手段。(2)高风险或特殊需求人群: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需考虑实施预防性干预,包括不良健康事件发生风险显著升高;需通过控制体重促进其他疾病(如器官移植、整形外科手术、癌症等)的治疗。干预手段包括生活方式调整、药物治疗或在特定临床指征下考虑手术干预。对亚临床肥胖者需进行全面评估,涵盖身体成分分析、代谢指标检测及并发症风险评估等,继而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体化管理方案。

7. 我国肥胖相关慢性疾病及医保政策的现状: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糖尿病、高血压、血脂异常、脂肪肝等(与肥胖相关的非传染性慢性疾病)的高发国家,我国成人中超重和肥胖患病率分别为34.3%、16.4%,合计达50.7%;6~17岁青少年儿童超重和肥胖患病率分别为11.1%和7.9%,6岁以下儿童的超重和肥胖患病率分别为6.8%和3.6% [ 3 ] 。对于肥胖,无论是过度诊断还是漏诊,都会带来严重后果。

目前,各国医保体系普遍未将BMI定义的肥胖作为独立疾病纳入专项报销范畴。以我国医保政策为例,仅当肥胖合并糖尿病等疾病时,使用司美格鲁肽等药物进行降糖减重治疗方可纳入报销;若为单纯性肥胖,相关减肥药物的治疗费用则不在报销范围内。这一做法虽体现了当前对“肥胖作为独立疾病”的审慎态度,但也可能导致一种现实矛盾:部分仅因肥胖而健康状况受损的患者,可能被不合理地剥夺获得医疗照护的机会。然而,该共识中“对于BMI>40.0 kg/m2的患者,可直接确诊为临床肥胖”,这显然不适用于我国。

二、临床肥胖不仅仅是一种代谢性疾病

(一)肥胖引发器官功能障碍的病理生理机制

肥胖可通过多种病理生理机制导致器官功能障碍,包括脂肪组织含量增加的物理效应、组织和器官内异位脂肪的存在、代谢效应、炎症机制和心理后果。肥胖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也很重要,并可作为这些病理过程的调节因素。这些器官功能障碍及并发症的易发性构成了临床肥胖病理生理机制与疾病自然史的核心特征。

(二)肥胖的不良影响

1.骨关节炎:肥胖可以引起骨关节炎,尤其是引起髋关节和膝关节等大的承重关节的骨关节炎。与体重相关的代谢和炎症因素加剧了直接的机械负担。体重超标导致的骨关节炎会引起不适和疼痛,限制活动能力,进而导致体重进一步增加。由于运动受限和骨骼肌功能减退,日常生活和活动能力可能会下降,进而导致肥胖相关的肌少症。肥胖对青少年和儿童骨骼和关节的影响更大,严重肥胖可以导致这些患者步态异常和脊柱侧弯,容易发生摔倒 [ 1 ] 

2.睡眠呼吸障碍:肥胖直接导致的上气道阻塞会引发睡眠呼吸障碍,包括从上气道阻力增加引起的打鼾,到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和肥胖低通气综合征。腹内脂肪过多对膈肌顺应性和肺功能产生不利影响也导致呼吸困难,特别是在氧气需求增加的时候,如体力活动或呼吸道感染期间。

3.下肢淋巴水肿:下肢淋巴水肿与重度肥胖密切相关,尤以女性群体更为突出。其病理机制主要源于淋巴管受机械性压迫所致的淋巴引流障碍,患者典型表现为下肢疼痛、紧绷感或两者并存,进而导致肢体活动范围受限 [ 6 ] 。淋巴水肿还可能导致严重感染、溃疡形成、心理障碍和恶性转化。脂肪腿是一种痛苦的疾病,其特征是腿部对称性皮下脂肪组织积聚,几乎仅见于女性。晚期的脂肪腿可伴有淋巴水肿。

4.心血管疾病:肥胖可通过高血压、血脂异常和糖尿病等已确定的风险因素,导致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即心肌梗死、卒中和外周动脉疾病)。肥胖与心力衰竭有关,体重减轻可相对迅速且显著地改善心力衰竭症状。肥胖与房颤存在因果关联,大幅减重(如减重超过总体重的10%)可降低房颤事件的发生率。肥胖增加血栓栓塞的风险。

5.糖脂代谢紊乱:肥胖患者更容易合并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血脂异常、脂肪肝和高尿酸血症。肥胖导致男性和女性性腺功能障碍和生育能力下降。肥胖本身可以引起肾脏病变,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末期肾病 [ 7 ] 。尿失禁在肥胖女性中较为常见,是由于腹内压增高与盆底功能障碍共同作用所致。肥胖男性的勃起功能障碍和下尿路症状的发生率较高。

6.特发性颅内压增高:肥胖可以引起特发性颅内压增高,这是一种较少见但严重的肥胖并发症,通常表现为进行性剧烈头痛、视神经乳头水肿导致的视力丧失或两者兼有,通常发生在育龄期年轻女性中 [ 8 ] 。青少年肥胖严重者,也可以发生特发性颅高压。肥胖还可促进周围神经病变的发展,且与血糖状况无关 [ 9 ] 

7.残疾:肥胖常导致残疾,进而限制患者日常生活的常规活动,如体力活动、膳食准备和自我护理;限制行动能力、平衡能力和活动范围,影响个人卫生、洗澡、如厕、穿衣和皮肤或足部护理等活动。由于行动能力和姿势稳定性差,肥胖者摔倒而导致受伤的风险更高,尤其是严重肥胖者。

8.癌症与心身疾病:肥胖与多种癌症有关 [ 3 , 10 ] ,与患者的心身疾病有关。肥胖和抑郁症之间存在双向关系,且共患率不断上升。

9.损害皮肤完整性:大多数问题出现在皮肤皱褶处,包括乳房下方、腋窝、腹股沟、大腿和下腹部。皮肤与皮肤的摩擦和过度潮湿会损伤皮肤,导致炎症和皮疹(如糜烂性皮炎),进而使皮肤易受真菌和细菌感染。由于难以触及和清洁高风险区域,这些部位的皮肤可能发生压力性损伤,且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下肢静脉功能不全、淋巴水肿和脂肪过多也会损害皮肤完整性,增加蜂窝织炎的风险。过度肥胖会通过脂肪细胞产生的代谢和炎症途径加剧许多常见的炎症性皮肤病。肥胖与特应性皮炎有关,两种疾病互为因果,造成病变加重和难以控制 [ 11 , 12 ] 

肥胖对青少年的损害与成人相似,但肥胖对于成人的心血管损害更为显著,对于骨骼系统的影响在青少年中更突出。总之,临床肥胖所引起和所相关的疾病涉及全身,不仅仅是代谢性疾病。对于肥胖者,完成全面客观的个体化临床评估至关重要。

10.基于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NICE)指南,多维视角下肥胖管理的决定因素框架:2025年英国NICE发布的《超重和肥胖的管理》指南强调,肥胖干预需纳入多维决定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包括(1)健康基线:当前健康状态、合并症及体重相关疾病家族史;(2)体重管理历程:体重变化轨迹、既往干预经验;(3)心理社会影响:体重污名、童年不良经历、心理疾病、自尊水平;(4)社会经济因素:种族文化、语言障碍、经济条件、家庭生活状况;(5)生理特殊因素:发育阶段(儿童/青少年)、孕期状态、药物影响、饮食失调史;(6)功能与发育限制:身体残疾、神经发育障碍、特殊教育需求 [ 13 ] 。这些因素共同构建了肥胖管理的个性化评估体系,强调需突破单一生物学视角,实现跨维度的精准干预。

三、消除肥胖的污名化

1.体重偏见的多维危害与肥胖成因的复杂性:体重偏见在多文化背景中普遍存在,可能导致儿童和青少年在家、学校、社区和医疗环境中遭受污名化、欺凌、排斥和歧视,也导致成年肥胖者在就业、婚恋等中遭到歧视。体重偏见和污名化会对自尊、心理健康、学业表现、社会参与、饮食失调或饮食紊乱以及不健康的体重控制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与体重污名相关的心理社会障碍会延迟肥胖治疗,从而形成污名与体重增加的负反馈循环。肥胖与不健康的行为有关,但不一定就是吃得多、动得少所致的疾病。引起肥胖的原因涉及遗传、社会环境、饮食、运动、文化、相关疾病和药物等多方面,甚至还与环境污染有关。多数因素超出个人控制范畴。因此,要科学理智地对待肥胖。

2.临床实践中的认知偏差与管理困境:临床中常将肥胖归因于患者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健康,常将减重治疗的失败归因于患者本人的不努力不节制,导致社会歧视与患者精神压力叠加。将重度肥胖及合并疾病或导致生活、工作能力受损的情形界定为“临床肥胖”,有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管理体系。但需正视减重干预中的双重困境:一方面,若患者缺乏饮食控制、运动干预的主观意愿与毅力,减重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即便具备强烈减肥动机并严格执行生活方式调整的人群,仍可能面临减重失败的局面。

3.确立疾病认知的现实意义与政策导向:确立临床肥胖作为一种疾病的理念,有助于去除对于肥胖患者的歧视和增加对于肥胖患者的同情与关怀,有利于得到医保政策的支持。例如BMI>40.0 kg/m 2时,即使没有并存其他疾病,也应将这类肥胖患者视为疾病患者,这将有利于这类患者及时地得到医保政策的支持和有效实施减重措施。现实生活中,我们国人BMI>40.0 kg/m 2的患者非常罕见,但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很小人口比例也会有相对较大的患者人数,何况,一个患者的身后是一个乃至于多个家庭,及时干预可避免肥胖对个人及家庭的终身影响。

四、糖尿病患者的肥胖与体重管理

(一)减重有益于糖尿病患者管理

循证医学的证据表明,肥胖管理可以延缓糖尿病前期到2型糖尿病(type 2 diabetes mellitus,T2DM)的进展,对治疗T2DM非常有益。对于患有T2DM和超重或肥胖的人群,适度减重可以改善血糖并减少患者对降糖药物的需求,更大强度的减重会使糖化血红蛋白(glycated hemoglobin A 1c,HbA 1c)和空腹血糖明显下降,促进糖尿病的持续缓解。代谢减重手术可以使患者体重减轻>20%,显著改善血糖,进而达到糖尿病缓解、生活质量和心血管结局改善、死亡率降低的效果。包括强化行为和生活方式咨询、减重药物治疗和代谢手术在内的多种治疗方式均可能有助于实现和维持有临床意义的减重,减少与肥胖相关的健康风险。

(二)美国糖尿病学会诊疗标准有关糖尿病患者体重管理的建议

2025年美国糖尿病学会发布的诊疗标准有关“体重管理与减重部分”同样强调,肥胖的诊断需要测量身高和体重以计算BMI,并进行额外的体脂分布测量计算,如腰围、腰臀比和(或)腰围身高比。要求至少每年监测与肥胖相关的人体成分指标,以告知其治疗注意事项。在主动体重管理治疗期间,至少每3个月增加1次监测 [ 14 ] 。以下是美国糖尿病学会发布的《预防和治疗2型糖尿病的肥胖和体重管理:糖尿病管理标准(2025版)》 [ 14 ] 中有关糖尿病患者体重管理的建议。

1.基本原则:对于T2DM和超重或肥胖患者,体重管理应与血糖管理一起作为治疗的主要目标。体重减轻达到基线体重的3%~7%可降低血糖,改善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体重持续减轻>10%的基础体重,通常会带来更大的获益,包括达到T2DM的可能缓解,并可能改善长期心血管疾病结局和死亡率。可根据患者的病史、生活环境、个人偏好和动机,实施个性化减重的治疗,如生活方式和营养疗法、药物或代谢手术。如有必要,可考虑联合应用这些治疗方法。

2.生活方式:减肥应推荐包括高频率咨询(6个月内≥16次)的干预措施,重点是营养变化、体育锻炼和行为策略,以达到每天500~750 kcal(1 kcal=4.18 kJ)的能量消耗赤字。如有需要,考虑提供行为咨询(面对面或远程)的替代结构化计划。营养建议应根据个人喜好和营养需求进行个性化指导。对于那些实现减肥目标的患者,继续监测进展,提供持续支持、继续干预以长期维持体重目标。有效的长期(≥1年)体重维持计划宜每月提供联系和支持,包括经常自我监测体重(每周或更频繁)和其他自我监测策略(如食物日记或可穿戴设备),并鼓励定期进行体育锻炼(每周200~300 min)。使用结构化极低热量膳食(每天800~1 000 kcal)的短期营养干预应仅对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医疗环境中仔细挑选的个体实施,并密切监测。应整合长期、全面的体重维持策略和咨询以维持体重减轻。营养补充剂尚未被证明对减肥有效,因此不推荐使用。

3.药物治疗:尽可能减少与体重增加相关合并症的药物治疗。为T2DM和超重或肥胖患者选择降糖药物时,优先考虑对体重有益的药物,必须考虑潜在的益处和风险。对于糖尿病合并超重或肥胖患者,首选的药物治疗应该是胰高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ucagon-like peptide-1 receptor agonist,GLP-1RA)(如司美格鲁肽)或胰高糖素样肽-1(glucagon-like peptide-1,GLP-1)和葡萄糖依赖性促胰岛素多肽(glucose-dependent insulinotropic polypeptide,GIP)受体双重激动剂(如替尔泊肽)。这类药物还有减重之外的益处(如血糖和心脏代谢)。SURPASS系列研究表明,替尔泊肽在减重方面优于安慰剂及活性对照药物(司美格鲁肽、德谷胰岛素、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或度拉糖肽) [ 15 ] 。用于长期治疗的体重管理的药物治疗应继续达到减肥目标,以维持健康益处。突然停止减重药物治疗通常会导致体重增加和心脏代谢危险因素恶化。对于未达到治疗目标的患者,需重新评估体重管理疗法,并通过其他方法(如代谢手术,其他药物和结构化生活方式管理计划)加强治疗。

4.代谢手术:将代谢手术视为BMI≥30.0 kg/m 2(或亚裔美国人≥27.5 kg/m 2)的糖尿病患者的体重和血糖管理方法,这些患者是较为合适的代谢手术候选者。《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2024版)》 [ 16 ] 指出,年龄在18~60岁,一般状况较好,手术风险较低,经生活方式干预和各种药物治疗难以控制的T2DM患者,HbA 1c>7.0%,并符合以下条件,可考虑代谢手术治疗。(1)可选适应证:BMI≥32.5 kg/m 2,有或无合并症;(2)慎选适应证:27.5 kg/m 2≤BMI<32.5 kg/m 2且有T2DM,尤其存在其他心血管风险因素时,可慎重选择代谢手术;(3)暂不推荐:25.0 kg/m 2≤BMI<27.5 kg/m 2。T2DM患者如合并中心型肥胖(即腰围男性≥90 cm,女性≥85 cm)并由影像学检查证实,经多学科综合评估及伦理审批后可酌情提高手术推荐等级。

代谢手术应在患者流量较大的医疗中心进行,须由具备肥胖与糖尿病管理、胃肠外科手术领域理论知识及临床经验均丰富的跨专业团队实施。该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代谢手术专项资质认证;建立完善的质量改进管理体系。应评估正在考虑代谢手术患者的共病心理状况以及可能干扰手术结果的社会因素和情境。接受代谢手术的患者应有长期的医疗和行为支持以及常规的微量营养素、营养和代谢状态监测。如果怀疑有代谢手术后低血糖,临床评估应排除导致低血糖的其他潜在疾病,管理应包括教育,由具有代谢手术后低血糖经验的注册营养师进行医学营养治疗,并根据需要进行药物治疗。对于代谢手术后低血糖患者,使用持续葡萄糖监测来提高安全性。对于接受代谢手术的患者,需定期筛查心理和行为健康变化,并根据需要咨询有专业资质的行为健康专业人员。至少每6~12个月监测接受代谢手术的患者有否体重减轻不足或体重明显增重。对于有体重减轻不足或体重反弹的患者,需评估潜在的诱发因素,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额外的减肥干预措施。

五、关于《临床肥胖的定义与诊断标准》的局限性与未来临床思考

1.国际专家共识的局限性与中国本土化挑战:《临床肥胖的定义与诊断标准》由全球58位专家通过多轮德尔菲问卷形成共识,获75个专业学会认可,体现国际多学科共识。但存在两点争议:一是仅以BMI>40.0 kg/m2定义临床肥胖缺乏人群数据支撑;二是专家构成以欧美为主(亚洲、非洲参与少,中国仅1位流行病学专家参与)。因肥胖受种族、性别、遗传、环境等多因素影响,单一BMI切点(如>40 kg/m2)不适用于中国,而国内尚未就BMI诊断切点(如>30.0 kg/m2 或>35.0 kg/m2)形成多学科共识,且多民族地域差异也增加了定义与分类的复杂性。若该问题不解决,将影响患者治疗、医保支持及社会关怀。

2.临床肥胖诊断与减重治疗的个体化原则:应用肥胖诊断分类时,需基于个体化评估以判断是否属于肥胖疾病及是否需减重。即使确诊,减重方式也需结合年龄、性别、职业、经济条件、合并症、心理承受力等因素,权衡获益与风险。例如,70岁以上老年肥胖患者(尤其从事会计、教师等职业的知识分子)减重可能引发心理负担(如抑郁),还需关注营养不良、肌少症、体重反弹及波动等问题 [ 17 ] 

3.慢性病与危急重症患者的体重管理矛盾:冠心病(心衰)、慢性肾衰、呼吸衰竭等非传染性慢性病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危急重症中,体重消瘦或偏低者死亡率高于超重/轻度肥胖者。因此,合并慢性病患者是否适合减重需谨慎评估并与患者充分沟通,避免过度诊断肥胖或不适当减重危及健康与心理。

4.亚洲人群肥胖代谢风险的特殊性:贾伟平等研究指出,中国人群中肥胖及生活方式因素显著影响糖尿病进展。与欧洲人相比,亚洲人相同的BMI水平下瘦肌肉量更低、内脏脂肪更高,腹内脂肪厚度与糖尿病、代谢综合征、非酒精性脂肪肝的风险强相关,导致亚洲人在较低的BMI时患T2DM的风险增加。中国腹型肥胖者患糖尿病及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病等)的风险与全身肥胖无关 [ 18 ] 

5. 2025版国际糖尿病联盟指南的体重管理建议:近期国际糖尿病联盟发布了《2型糖尿病管理的临床实践指南(2025版)》 [ 19 ] 。该实践指南指出,亚洲人群在体重较低的情况下患上T2DM,确诊糖尿病时体重处于理想体重范围内的比例均很高。肥胖与T2DM受生物、遗传、社会经济等多因素影响。糖尿病全球卫生支出占比12%(年近1.015万亿美元),中低收入国家面临营养不良与肥胖双重负担。证据显示,减肥可预防/逆转T2DM,体重每降低1 kg可使HbA 1c下降0.1%。应使用针对特定种族的BMI和腰围切点值。根据超重/肥胖的严重程度、相关并发症和可用资源,建议采用分层、个性化的体重管理方法,从生活方式干预(营养、体育活动、行为咨询)到药物治疗和代谢减肥手术。强化生活方式、极低热量饮食及手术可缓解T2DM,但长期维持困难。肠促胰岛素类药物(如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和瑞他鲁肽)疗效显著但成本高、资源有限。降糖药选择需考虑对体重的影响(如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2抑制剂、GLP-1RA、二甲双胍减重,磺脲类、格列酮类增重)。代谢性减肥手术与长期糖尿病缓解、改善血糖控制及微血管和大血管结局有关,但其可用性和可及性常受到限制,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因此,如何结合中国人群的肥胖特点,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减重治疗是我们临床上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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